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公告:关于印发《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5-06 点击: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2〕30 号),结合我实际,制定《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细则并予以严格执行。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管理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有利于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施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按需设岗,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宁缺毋滥。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是学院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我院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的使命。

第四条 学院设置学术型硕士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硕导师)、学术型 硕士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硕兼职导师)、专业硕士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硕导师)、专业硕士校外兼职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专硕兼职导师)和专业硕士行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硕行业导师)等五种类别导师岗位。

第二章选聘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开设至少 1 门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6月30日)。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未出现过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及单位职务履行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学术任职条件

(一)申请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均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获奖且排名前三位以内;同时近三年在一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和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 2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出版高质量的学术专著1部。

(二)申请专硕导师专硕兼职导师专硕行业导师条件:

同时具备教授职称、校聘硕士生导师、主持过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上、发表过3篇及以上与专业相关论文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聘为专业硕士生导师。此外,专硕导师专硕兼职导师专硕行业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聘南京财经大学学术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2)近三年主持过省部厅级纵(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近三年在《南京财经大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中的《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中外文)二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南京财经大学高水平智库成果认定办法》中获得二类成果及以上成果1项

4)拥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财税等相关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给财税部门专业培训讲座5场以上的经历,或具有6个月以上挂职或社会部门实践工作经历(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由个人联系的社会实践,须提供经所在部门同意并事先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备案登记证明。

2)近三年撰写的案例获奖或入选案例库并且成果符合《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与学术绩效分值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南财大研字[2018]5号)的文件要求。

3)近三年指导研究生参加比赛获奖,并且成果符合《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与学术绩效分值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南财大研字[2018]5号)的文件要求。

4)近三年主持横向课题且经费到账2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违反《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学硕导师和学硕兼职导师、专硕导师和专硕兼职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遴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二)学院材料审核。财税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院学位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通过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公示的申请人名单汇总签字盖章后,报送学位办。

专硕行业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申请表(专硕行业导师)》并附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或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后,报学院审核。

(二)学院审议。学院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院学位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通过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汇总签字盖章后,报学位办备案登记。

学硕兼职导师、专硕兼职导师、专硕行业导师等校外硕士生导师须按照人事处外聘教师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生资格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 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动态上岗制度,即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条件为标准,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生导师方可参加新生入学后的师生互选。当年在新生入学之前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可不参加当年的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在不违反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参加新生入学后的师生互选。

第十 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与招生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有属于招生学科专业研究范围内的重要科研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声望。

第十 招生资格申请学术(行业)条件

获聘学术(行业)专硕(行业)导师资格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 1 项条件:

(一)承担并出色完成学院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任务;

三年发表三类以上论文1篇,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厅局级课题1项,或引进科研项目经费5万以上,或在《南京财经大学高水平智库成果认定办法》中获得三类成果及以上成果1项,或出版教材1部;

)近三年成功申报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1

近三年年获评江苏省“十佳研究生导师团队”(含提名);

近三年获评江苏省“十佳研究生导师”(含提名);

近三年完成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入库案例、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1 项;

近三年获评江苏省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1篇;

近三年获评省部级研究生优秀课程、精品教材1门;

)近三年获评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

(十)近三年指导获评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十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成果。

十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暂停和停止。

(一)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招生资格申请条件的,暂停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二)新增硕士生导师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暂停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三)除身心健康原因导致以外,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 1 年以上的人数超过2人的,暂停该硕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招生资格;

(四)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抽检评议专家提出涉嫌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调查和认定确认存在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最新版本相关规定执行;

(五)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或严重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六)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七)违反《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 行)》(苏教研〔2018〕8 号)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八)违反《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南财大党字〔2022〕2 号)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九)有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责任事故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十)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且未按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和遴选程序重新申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

(十一)除身心健康原因导致以外,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1年内有2人以上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无法毕业,或连续2年内均有1人以上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无法毕业,停止该硕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招生资格;

(十二)新生入学之前已经退休的,停止该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十三)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应当暂停和停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报招生单位审核。

(二)学院审核。学院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将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院学位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通过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将通过公示的申请人名单汇总签字盖章后,报送学位办。

其它

第十 硕士生导师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2〕30 号)第五章规定;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2〕30 号)第六章规定;

八条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学院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财政与税务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政与税务学院(盖章)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德经楼4楼

邮  编:210023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